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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的宣告流程及情形

来源:嘉定注册公司    发布日期:2018-03-06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商标无效的事由是什么?商标权无效是有什么情形的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的宣告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商标无效的事由是什么?商标权无效是有什么情形的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的宣告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一)商标局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绝对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二)商评委依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

  (三)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 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小贴士: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性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2、商标无效宣告能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 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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