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任命书(国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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