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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电脑打印,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备注:一、第3-6项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只需提交第1-4项的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受理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外汇登记; 四、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办理清算汇出手续,注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后,注销外汇登记。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汇发【200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