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项名称: 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准予食品生产
1.事项名称: 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审批条件: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资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材料清单如下: 1、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4、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规章制度。 ①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②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8、申请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只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一幢 电话:82581234 8.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 4、现场核查 4、办理部门审核全面资料 5、发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 6、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12.审批表格: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样表.doc 13.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82340836; 业务咨询: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82340836; 业务投诉: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82340716。 14.备注: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1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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