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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418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办理权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作出行政许可;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获得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的行政许可。郊区县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由区县畜牧兽医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等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 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2 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拟经营的品种、规模与方式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3 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文件应合法、有效 4 拟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相关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证书获得情况、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文件应合法、有效 5 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6 国内外市场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7 拟开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及职工人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8 拟开办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9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文件应合法、有效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变更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3 兽药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4 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3、重新办理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5、补发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企业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6、依申请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企业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2 兽药经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上海农业”网(电话咨询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一号楼附楼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4、传真接收 021-63580987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52161315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xumuban@163.com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584516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jw@shac.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纪委驻市委农办纪检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914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组织评审组开展实地考核。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首次在本市申请从事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兽药经营企业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组织评审组开展实地考核。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组织评审组开展实地考核。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兽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兽药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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